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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现代假肢有限责任公司
依安县鹏屿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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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李二装卸队
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依安县鹏屿商贸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依赖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假肢安装费共计1133809.78元(已扣除被告鹏屿物流公司垫付的66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3元,原告***负担4640元,由被告依安县鹏屿商贸物流公司负担19123元;鉴定费5950元原告***负担1190元,被告依安县鹏屿商贸物流公司负担4760元。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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