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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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20日起计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