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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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55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4日起,按此时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