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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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58054.4元及违约金382914元(暂算至2019年2月20日,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1458054.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05元,由被告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27555元,被告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超出部分由本院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