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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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10,753.51元、利息23,719.41元、复利722.68元(暂计至2021年1月28日,此后的利息、复利按《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马尾区××镇××路××号××#楼××单元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51元,减半收取5,07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