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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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惠州市亚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范围内向第三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68620.59元及向原告***赔偿150305.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2元(原告已预交1552元),由原告***负担592元,由被告***、惠州市亚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