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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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535313.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金额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按《个人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约定计收(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三、如被告***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不动产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3元,保全费3395元,合计81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