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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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 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00000元及利息118580元、罚息324765元、复利9604.59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可与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开发区××号路××花园××开发区××号路××花园××的房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376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