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胭脂坝的房屋(麒麟街34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五房监证字第0××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五国用(94)号字第123号)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帅兵(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8110××××),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帅兵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帅兵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买受人帅兵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中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买受人帅兵为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实际垫付被执行人依法应当负担的税费,可依据税务机构征收被执行人的完税凭证向本院申请退还,由本院审核无误后从拍卖价款中扣减退还给买受人; 四、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胭脂坝的房屋(麒麟街34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五房监证字第0××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五国用(94)号字第123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