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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票据利益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电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