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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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 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0272.62元,并返还被告***的垫付款21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6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1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