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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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禹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河南禹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禹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登封市禹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45888.48元、违约金13766.54元,共计59655.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