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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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67.35元,并从2018年4月12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9‰计息至2019年4月12日;从2019年4月13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35‰计息至付清为止(以上利息总额扣除已支付10135.08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承担91元,四被告承担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