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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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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9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泰安丰和福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1005005.43元”、第二项即“被告泰安丰和福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第三项即“被告泰安丰和福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1000元”、第四项即“被告泰安丰和福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3000元”、第五项即“被告山东晟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六项即“被告***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继承史桂军遗产范围内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七项即“被告山东晟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丰和福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二、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9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第八项即“驳回原告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对本案质押车辆即福特探险者/白(车辆识别代号:1×××2)、福特探险者/白(车辆识别代号:1×××8)、福特探险者/白(车辆识别代号:1F×××6)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9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赔付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00元,由泰安丰和福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由泰安丰和福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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