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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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90357.20元及利息11314元(暂从2014年7月3日计算至2014年8月1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1550元。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32元,减半收取5016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8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代理审判员张伊扬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云斌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