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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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丰汇超市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丰汇连锁超市专柜联营合同》于2021年1月24日解除; 二、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68368.6元予***; 三、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前期装修费57500元予***; 四、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包括货物损失和材料费)3000元予***;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39.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69.96元(***已预交),由***负担931.27元,由佛山市新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38.6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