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期内利息715.87元以及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及复息分别以逾期本金200000元和期内利息715.87元为基数,均从2020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2.9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前保全申请费152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