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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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61215.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与被告安徽省寿县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00025.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4.00元,减半收取2837.00元,由原告***负担202.00元,被告***、安徽省寿县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