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第三人***电缆销售利润款2857962.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00元(原告***交纳25368元,第三人***交纳1483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交纳),共计45200元,由原告***负担30368元,被告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32元。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帐号:10×××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