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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宏伟钢铁有限公司 唐山德辰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万嘉钢铁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唐山市丰润区启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证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伟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编号天银唐丰(GNZ协)2015第5005号《减免保证金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信用证垫付款人民币4935741.67元,并以该垫付款人民币4935741.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75%(4.85%加收50%)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24日其与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签订的编号为天银唐丰(Z保)2014第05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四千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伟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88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伟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