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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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义马市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38667.93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先行垫付的3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1787元,由被告***承担1699元,由原告***、***、***、***、***承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