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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恒维运输服务信息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46692元;

二、扣除垫付款10000元,被告***再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59407元。

以上一、二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入原告***指定的户名为***在中国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62×××54账户上)。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81元,由被告***负担14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担961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亦汇入原告以上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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