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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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中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2177472.5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1665173元从2017年12月1日起算,27193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算,240369.50元的保固款从2018年12月8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34元,由北京中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834元,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