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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市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实际出资范围内继续履行(2015)郏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七日内履行完毕。

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各自继承张文欣遗产范围内承担张文欣未实际出资范围内与***共同继续履行(2015)郏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七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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