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实际出资范围内继续履行(2015)郏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七日内履行完毕。 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各自继承张文欣遗产范围内承担张文欣未实际出资范围内与***共同继续履行(2015)郏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七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