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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0月10日欠息计371284.39元,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有权就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编号DY121518000018抵押物清单)、位、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北侧三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7)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20731号、苏(2017)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20733号、苏(2017)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20837号)、位、位于连云港市海州经济开发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7)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20835号)、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编号DY121518000019抵押物清单)、***、***抵押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0018370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含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56元,由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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