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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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和天弘为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和天弘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实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5,719.14元,并以275,719.1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给付原告天津实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北京和天弘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6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北京和天弘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