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钢建鼎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太原市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山西钢建鼎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3131.6元; 二、被告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以货款172313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山西钢建鼎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 三、被告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以货款172313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山西钢建鼎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山西钢建鼎元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4元,由被告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