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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103232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