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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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180000元并支付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5599509.04元; 二、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9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63元,由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爱林负担(***、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