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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昌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宝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无锡市昌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代偿款183034.96元及相应利息(以183034.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0元,公告费600元,由海港公司负担。其中4050元由海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另600元已由昌达公司预交,海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昌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