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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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广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华忠工程款10962244.81元×(1-3.66%)-6146494元计4414532.65元; 二、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华忠利息,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华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20元,由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