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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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699999元及利息(以169999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699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庆市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安庆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索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安庆市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索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