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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山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79,635元及利息(利息以1,279,63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68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7,536元,均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