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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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201执恢491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黔0201执1837号,后于2018年5月17日以终结执行结案。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7825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574元(首执已缴纳)。 同时查明,***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两案正在执行,即(2021)黔0201执恢180号亢磊、胡正惠、杨宝珍、冯仁太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黔0201执482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案合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房处置完毕后,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同时,其余案件一并参与该房处置所得款项的分配,以清偿被执行人在相关案件中的全部债务,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8250元已执行到位并发放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案款退还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黔0201执1837号案件、(2020)黔0201执恢49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