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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163号裁决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