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乐山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79635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8元,由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