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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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标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ZWHD20170103CXH-02《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货款122.4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定金及损失20万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ZWL-1800LED灯智能生产线一条,上述设备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向原告(反诉被告)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提取,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理;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7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6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236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72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反诉被告)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