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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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富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4,196,270.8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具体还款金额以原告银行电脑系统实时数据为准); 二、被告***、***、***、***对被告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上饶市富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七分之六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70元,减半收取计20,185元,由被告上饶市信江酒业有限公司、***、***、***、***、上饶市富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