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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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