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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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公交一卡通有限公司 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飞天万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畅行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特约商户合作协议》《特约商户合作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台州市畅行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支付退卡费1,020,000元; 三、被告台州市畅行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支付退卡费161,058元,原告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应同时向被告台州市畅行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城通卡26,843张; 四、被告台州市畅行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返还款项501,556元,原告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应同时向被告台州市畅行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4个Ukey; 五、驳回原告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台州市畅行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1,680.37元,由原告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5,417.60元,由被告台州市畅行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262.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905.80元,由反诉原告台州市畅行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