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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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4491.4元。(上述款项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0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