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新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佳比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襄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昱天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38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589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以5958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以495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以22345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以7448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新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4元,原告广州市新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