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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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日之后的罚息以各笔拖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各笔拖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均已预交,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