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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大院线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正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755.78元; 二、被告恒大院线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正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25日的违约金36714.7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正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4元,由原告深圳市正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533元、由被告恒大院线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11元;保全费3292元,由原告深圳市正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597元、由被告恒大院线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