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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受伤医疗费、伤残赔偿金101621元;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受伤医疗费、伤残赔偿金31059.33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在保险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合计132680.33元,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内付清(款付至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湖南省祁阳县农商银行,帐号为91×××12)。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1591元,由***负担477元,由***负担1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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