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将其所有的辛集市北区东侧格林印象4-03-1802号房屋赠与第三人***的行为。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 驳回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187元,被告***负担88元;诉讼保全费18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