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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东平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61391元; 二、驳回原告东平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账号:3705××××014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收款人:东平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元,由原告东平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 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