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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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泽明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本项已支付完毕)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4658元; 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4342元; 五、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3600×80%); 六、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808.8元【(29103-24342)×80%】; 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6432元(120×67×80%); 八、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2400元(3000×80%); 九、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400元(500×80%); 十、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1680元(2100×80%); 十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医疗费33285元(41606.59×80%); 十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护理费6620元(8275×80%); 十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8321.59元(41606.59×20%)、护理费1655元(8275×20%),合计9976.59元; 十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1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