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47376.31元及利息(其中8863.39元自2018年7月26日起开始计算,38512.92元自2018年11月14日起开始计算,均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共同还款责任。 上述判决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