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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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正大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新煤纳伟科输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新煤纳伟科输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正大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2588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258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山东新煤纳伟科输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4 |






